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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傳染病

第3項  一般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後遺症,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
    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曾患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留有後遺症且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 法定傳染病經診斷後顯難治癒,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未痊癒者。
  • 未定
    法定傳染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1. 法定傳染病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法定傳染病 (另開新視窗)
    2. 法定傳染病於本標準表另有規定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
    3.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

延伸資訊


第一類傳染病

第二類傳染病

第三類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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