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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重

第2項  一般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輔助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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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16.5 ≦ BMI ≦ 32
  • 替代役
    1. 15 ≦ BMI<16.5
    2. 32<BMI ≦ 35
  • 免役
    1. BMI<15
    2. BMI > 35
  •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備註
    1. 身高、體重二項入營前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量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得依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
    2. 經檢查合於原徵集之體位者,不得再辦理複檢。

延伸資訊

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