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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重
第2項
一般
代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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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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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16.5 ≦ BMI ≦ 32
替代役
15 ≦ BMI<16.5
32<BMI ≦ 35
免役
BMI<15
BMI > 35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備註
身高、體重二項入營前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量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得依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
經檢查合於原徵集之體位者,不得再辦理複檢。
延伸資訊
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