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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腫瘤

第4項  一般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三個月以上,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三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多發神經纖維瘤。
    2.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經三次以上手術治療仍無法根除者。
    3. 肝臟血管瘤經影像學檢查,直徑達五公分以上者。
    4.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三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 未定
    本項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不含良性瘜肉及軟骨瘤)手術治療未滿三個月者。
  • 備註
    1. 本項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運動功能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胃、大腸、小腸、骨骼及關節(不包括手指及腳趾)。
    2.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
    3.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