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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三個月以上,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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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三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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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
- 多發神經纖維瘤。
-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經三次以上手術治療仍無法根除者。
- 肝臟血管瘤經影像學檢查,直徑達五公分以上者。
-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三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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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
本項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不含良性瘜肉及軟骨瘤)手術治療未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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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本項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運動功能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胃、大腸、小腸、骨骼及關節(不包括手指及腳趾)。
-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
-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