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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神經病變

第175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肌肉力量分級達第五級者。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1.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肌肉力量分級第四級以下者。
    2. 遺傳性多發性周邊神經病變經診斷確定者。
    3. 複合型局部性疼痛性徵候群經治療三個月以上,仍有症狀者。
  • 未定
    周邊神經病變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肌肉力量分級:
    1. 第零級:肌肉不能收縮。
    2. 第一級:有肌肉收縮,但無運動。
    3. 第二級: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4. 第三級: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5. 第四級:可對抗阻力運動。
    6. 第五級:有充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