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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神經病變
第175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肌肉力量分級達第五級者。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免役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肌肉力量分級第四級以下者。
遺傳性多發性周邊神經病變經診斷確定者。
複合型局部性疼痛性徵候群經治療三個月以上,仍有症狀者。
未定
周邊神經病變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肌肉力量分級:
第零級:肌肉不能收縮。
第一級:有肌肉收縮,但無運動。
第二級: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第三級: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第四級:可對抗阻力運動。
第五級:有充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