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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部病變

第174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1. 癲癇病經診斷確定者
    2. 腦部疾病造成人格異常、協調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視野半側偏盲、肌緊張不全、肌跳躍或似舞蹈等不自主運動等。
  •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備註
    1. 須由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小兒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2. 癲癇病得採認過去病歷及腦波報告佐證。
    3. 癲癇病倘無腦波異常紀錄,須符合下列二目標準之一:
      1. 檢附曾治療二年以上之完整病史資料。
      2. 就診時(含急診)醫護人員所見之發作紀錄。
    4. 癲癇病未能證實者應一律徵集入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