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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部病變
第174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免役
癲癇病經診斷確定者
腦部疾病造成人格異常、協調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視野半側偏盲、肌緊張不全、肌跳躍或似舞蹈等不自主運動等。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備註
須由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小兒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癲癇病得採認過去病歷及腦波報告佐證。
癲癇病倘無腦波異常紀錄,須符合下列二目標準之一:
檢附曾治療二年以上之完整病史資料。
就診時(含急診)醫護人員所見之發作紀錄。
癲癇病未能證實者應一律徵集入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