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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野缺損
第173項
視力及視器
代號E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免役
一眼視網膜疾病、視神經損傷、顱內病灶或其他病因,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以全幅視野檢查結果,視野平均小於三十度,或以中心三十度視野檢查均差(MD)小於負十二dB者。
未定
因視網膜疾病、視神經損傷、顱內病灶等致視野缺損,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