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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野缺損

第173項  視力及視器  代號E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一眼視網膜疾病、視神經損傷、顱內病灶或其他病因,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以全幅視野檢查結果,視野平均小於三十度,或以中心三十度視野檢查均差(MD)小於負十二dB者。
  • 未定
    因視網膜疾病、視神經損傷、顱內病灶等致視野缺損,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