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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第97項  新陳代謝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糖尿病經診斷確定者。
  •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備註
    1. 糖尿病確定診斷之標準:
      1. 有糖尿病病史者,須檢附診斷證明書及診斷當時符合本備考第二款至少二目標準並附報告。
      2. 無糖尿病病史者,須檢查下列項目且符合至少二目標準並附報告。
    2. 糖尿病診斷之檢查項目及標準:
      1. 空腹血糖值一百二十六mg/dL以上。
      2. 口服葡萄糖耐受試驗(OGTT)二小時後血糖值二百mg/dL以上。
      3. 有高血糖症狀(多尿、口渴及體重減輕),且隨機血糖值二百mg/dL以上。
      4. 糖化血色素值(HbA1C)六點五百分比以上。
    3. 如果無明顯高血糖症狀,第二款各目應擇日重複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