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甲狀腺機能過低

第84項  新陳代謝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圖說懶人包

本條目圖說資訊,可直接閱覽下方本文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具甲狀腺功能過低病史,經治療一年以上,TSH大於五μIU/ml未達十μIU/ml者。
  • 免役
    甲狀腺功能過低經治療一年以上,TSH仍大於十μIU/ml者。
  • 未定
    甲狀腺機能過低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有甲狀腺術後或放射線同位素碘-131 治療後之機能過低者,應詳實註記。
    2. 須出具檢驗報告(含自體免疫甲狀腺球蛋白抗體陽性、甲狀腺過氧化脢抗體陽性或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率低於標準值)及病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