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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狀腺功能亢進(高能症)
第83項
新陳代謝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替代役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曾經治療一年以上,FT4正常者。
免役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曾經治療一年以上,FT4高於標準者。
確定甲狀腺功能亢進診斷,FT4高於標準,且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比率高於標準者。
未定
甲狀腺功能亢進,其FT4高於標準、TSH低於標準或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比率高於標準,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註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