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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狀腺功能亢進(高能症)

第83項  新陳代謝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曾經治療一年以上,FT4正常者。
  • 免役
    1.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曾經治療一年以上,FT4高於標準者。
    2. 確定甲狀腺功能亢進診斷,FT4高於標準,且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比率高於標準者。
  • 未定
    甲狀腺功能亢進,其FT4高於標準、TSH低於標準或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比率高於標準,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