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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

第48項  胸部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1. 肺炎經治療四個月以上,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2. 肺炎經治療四個月以上仍未痊癒者。
  • 未定
    肺炎治療未滿四個月者。
  • 備註
    肺功能依本標準表附表三「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辦理。。

延伸資訊


附表三:肺功能檢查作業

  • 一、申請單開立及身分確認

    • 醫師依病情開立申請單,勾選檢查之項目。
    • 經醫政人員(醫院受理兵役檢查單位)核對受檢者身分(貼照片及用印)。
  • 二、肺功能檢查

    • 受檢者持申請單至肺功能室報到,由執行檢查之技術人員再次核對身分。
    • 技術員測量受檢者之身高、體重及詢問年齡和抽煙史,以取得基本資料預測值。
    • 受檢者接受技術員指導正確檢查方式及注意事項。
    • 技術員於結束檢查時註明受檢者接受檢查時之用力配合度。
    • 支氣管喘息受檢者於肺功能檢查後,如有需要時始施行支氣管激發試驗。
    • 支氣管喘息受檢者須施行支氣管激發試驗時填寫同意書。
  • 三、判讀

    測試結果應符合下列條件:

    可接受性之檢測(Acceptability)

    • 沒有人為因素如
      • 第一秒吐氣內無咳嗽或喉頭關閉現象。
      • 早期停止吐氣。
      • 多次用力不一致。
      • 漏氣。
      • 阻塞口含器。
    • 有一良好的開始吐氣點。
    • 有一良好的吐氣過程。

    可重覆性之檢測(Reproducibility)

    • 至少三次可接受的檢查做為評估。
      • 二個最大值之FVC相差在0.2L以內。
      • 二個最大值之FEV1相差在0.2L以內。
  • 四、檢查結果

    如果符合第三項之所述,檢查即完成。若不符合第三項所述,需持續檢查直到符合條件才完成檢查。測試至多八次或受檢者無法完成檢查即可結束測試,儲存至少三次最佳之結果做為判讀。

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

◎阻塞型通氣功能障礙

FEV1/FVC小於75%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輕度:60%小於等於﹙≦﹚FEV1小於﹙<﹚80% of prediction
  • □中度:40%小於等於﹙≦﹚FEV1小於﹙<﹚60% of prediction
  • □重度:         FEV1小於﹙<﹚40% of prediction

◎限制型通氣功能障礙

  • □輕度:65%小於等於﹙≦﹚TLC小於﹙<﹚80% of prediction
  • □中度:50%小於等於﹙≦﹚TLC小於﹙<﹚65% of prediction
  • □重度:         TLC小於﹙<﹚50% of predi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