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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組織
第42項
口腔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免役
口腔顏面區組織,因外傷、疾病、手術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造成缺損,嚴重影響外觀與功能者。
口腔黏膜纖維化,上下門齒間距未達一點五公分。
未定
口腔組織疾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