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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組織

第42項  口腔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1. 口腔顏面區組織,因外傷、疾病、手術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造成缺損,嚴重影響外觀與功能者。
    2. 口腔黏膜纖維化,上下門齒間距未達一點五公分。
  • 未定
    口腔組織疾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