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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第184項
精神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臺中市府貼心小提示
診斷確定就可以免役。
思覺失調症、躁鬱症、精神分裂症都屬此類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免役
患精神病經診斷確定者。
曾患精神病,經診斷現已穩定或無症狀者。
未定
有精神病症狀未滿四個月正在觀察尚未確定診斷者。
藥物性精神病治療未滿一年仍在繼續治療中者。
備註
須精神科專科醫師之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