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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第184項  精神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臺中市府貼心小提示

診斷確定就可以免役。
思覺失調症、躁鬱症、精神分裂症都屬此類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1. 患精神病經診斷確定者。
    2. 曾患精神病,經診斷現已穩定或無症狀者。
  • 未定
    1. 有精神病症狀未滿四個月正在觀察尚未確定診斷者。
    2. 藥物性精神病治療未滿一年仍在繼續治療中者。
  • 備註
    須精神科專科醫師之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