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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官能症

第183項  精神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臺中市府貼心小提示

恐慌症、強迫症、憂鬱症皆屬此類。
免役三要件:
 1. 確診之"診斷證明書"
 2. 連續6個月以上完整治療病歷
 3. 需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顯著之減損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精神官能症經每月規則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持續呈現明顯症狀,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減損者。
  • 未定
    精神官能症治療未滿六個月仍在繼續治療中者。
  • 備註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並提供六個月以上完整治療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