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首頁
體位區分
圖像化體位區分表
體位區分列表
試算器
BMI試算器
視力試算器
畸形足試算器
聽力計算器
身障與傷病
身心障礙查詢
重大傷病查詢
法規與流程
體檢流程
法規參照
相關資訊
跨縣市代檢預約
(另開新視窗)
體位複檢查詢系統
(另開新視窗)
各區公所
:::
顱腦損傷
第177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顱腦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神經功能障礙者。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免役
顱腦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或經電腦斷層等精密檢查,證實有腦實質損傷者。
經開顱手術移除顱骨內病灶者。
徵兵體(複)檢時,顱內仍置放引流管者。
未定
顱腦損傷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開顱手術須附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