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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腦損傷

第177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顱腦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神經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1. 顱腦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或經電腦斷層等精密檢查,證實有腦實質損傷者。
    2. 經開顱手術移除顱骨內病灶者。
    3. 徵兵體(複)檢時,顱內仍置放引流管者。
  • 未定
    顱腦損傷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開顱手術須附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