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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
潰瘍易於治療而不礙體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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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
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一年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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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
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一年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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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
重度皮膚潰瘍治療未滿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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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重度皮膚潰瘍係指皮膚潰瘍深度至真皮層以下【超過美國國家壓瘡諮詢委員會(NationalPressureUlcerAdvisoryPanel)皮膚潰瘍分級第二級以上】。
-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
- 重度皮膚潰瘍須由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