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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
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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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
單一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者,或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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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
- 單一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仍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 二個以上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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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
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治療未滿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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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重要關節係指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所列肩、頸、腰、肘、腕、髖、膝、踝關節。
- 明顯關節炎症狀係指該患部有腫脹、疼痛及熱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