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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趾症或足趾畸形
第120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U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多趾症、足趾畸形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礙穿軍鞋者。
替代役
多趾症、足趾畸形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有礙穿軍鞋者。
免役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經手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有礙步行者。
未定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手術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經治療後,若有截趾或功能障礙,依本標準表第119項「足趾缺失或關節活動受限」及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
延伸資訊
參考資料:足部關節
參考資料: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
頸椎關節
常備役
前傾角度≧20°
後仰角度≧30°
側彎角度≧20°
側旋角度≧30°
替代役
15°≦前傾角度<20°
20°≦後仰角度<30°
15°≦側彎角度<20°
20°≦側旋角度<30°
免役
前傾角度<15°
後仰角度<20°
側彎角度<15°
側旋角度<20°
未定
頸椎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1「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腰椎關節
常備役
前傾角度≧60°
後仰角度≧15°
側彎角度≧30°
替代役
30°≦前傾角度<60°
10°≦後仰角度<15°
20°≦側彎角度<30°
免役
前傾角度<30°
後仰角度<10°
側彎角度<20°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未定
腰椎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2「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肩關節
常備役
上舉≧140°
外展≧90°
水平彎曲幅度≧90°
替代役
120°≦上舉<140°
80°≦外展<90°
80°≦水平彎曲幅度<90°
免役
上舉<120°
外展<80°
水平彎曲幅度<80°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未定
肩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3「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肘關節
常備役
彎曲攣縮<25°
屈曲≧100°
內旋外轉合計≧75°
內翻<30° 外翻<35°
過度伸張<30°
替代役
25°≦彎曲攣縮<30°
95°≦屈曲<100°
60°≦內旋外轉合計<75°
30°≦內翻<35° 35°≦外翻<40°
30°≦過度伸張<35°
免役
彎曲攣縮≧30°
屈曲<95°
內旋外轉合計<60°
內翻≧35° 外翻≧40°
過度伸張≧35°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未定
肘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4「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肘關節過度伸張角度之測量:患肢之手掌支撐於檢查台,採肘關節側面X光照相,以尺骨及肱骨中軸交角計算度數。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腕關節
常備役
掌屈≧30°
背曲≧20°
替代役
25°≦掌屈<30°
15°≦背曲<20°
免役
掌屈<25°
背曲<15°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未定
腕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5「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髖關節
常備役
屈曲≧95°
彎曲攣縮<10°
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時,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八十五度以上者。
替代役
90°≦屈曲<95°
10°≦彎曲攣縮<15°
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時,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範圍八十度以上,未達八十五度者。
免役
屈曲<90°
彎曲攣縮≧15°
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時,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未達八十度者。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未定
髖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6,圖9「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膝關節
常備役
屈曲≧125°
彎曲攣縮<20°
過度伸張<20°
內ˋ外翻畸形<5°
替代役
120°≦屈曲<125°
20°≦彎曲攣縮<30°
20°≦過度伸張<25°
5°≦內ˋ外翻畸形<10°
免役
屈曲<120°
彎曲攣縮≧30°
過度伸張≧25°
內ˋ外翻畸形≧10°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未定
膝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膝關節過度伸張角度之測量:患肢照側面X光,以股骨及脛骨中軸交角計算角度。
膝關節內、外翻畸形之測量:須使用X光,以膝關節之水平面及踝關節之水平面之兩垂直線之夾角計算度數。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踝關節
常備役
蹠曲≧15°或背曲≧5°
替代役
10°≦蹠曲<15°或 0°≦背曲<5°
免役
蹠曲<10°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未定
踝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測量時膝關節需彎曲九十度。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8「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指關節
常備役
二手拇指指間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一手拇指掌指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任意指間關節或掌指關節合計兩個以下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替代役
一手第一腕掌關節強直者。
右手食指近端或遠端指間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任意指間關節或掌指關節合計三個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免役
一手拇指腕掌ˋ掌指ˋ指間三個關節有兩個以上強直或強屈者。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任意指間關節或掌指關節合計四個以上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一手關節強直或強屈程度逾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未定
手指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指間關節強直或強屈係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內者。
手指指節及關節名稱依本標準表附圖-圖10「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上肢短少
常備役
上肢較正常對側短少未達三公分者。
替代役
上肢較正常對側短少三公分以上,未達四公分者。
免役
上肢較正常對側短少四公分以上者。
未定
上肢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若對側亦不正常,則以實際狀況對照其他相關項次判定體位。
下肢短少
常備役
下肢較正常對側短少未達二公分者。
替代役
下肢較正常對側短少二公分以上,未達三公分者。
免役
下肢較正常對側短少三公分以上者。
未定
下肢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若對側亦不正常,則以實際狀況對照其他相關項次判定體位。
測量下肢長短差異,須利用X光Scanometry測量下肢長骨,再比對兩下肢長短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