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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趾缺失或關節活動受限
第119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任一趾缺失者。
替代役
一足拇趾一趾節缺失者。
一足拇趾或二趾蹠趾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下者。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均不完全缺失者(蹠趾關節保持完好者)。
免役
一足拇趾缺失者。
一足三趾以上蹠趾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下者。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任二趾缺失者。
未定
足趾肌腱斷裂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備註
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以下完全缺失者。
延伸資訊
參考資料:足部關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