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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趾缺失或關節活動受限

第119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任一趾缺失者。
  • 替代役
    1. 一足拇趾一趾節缺失者。
    2. 一足拇趾或二趾蹠趾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下者。
    3.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均不完全缺失者(蹠趾關節保持完好者)。
  • 免役
    1. 一足拇趾缺失者。
    2. 一足三趾以上蹠趾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下者。
    3.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任二趾缺失者。
  • 未定
    足趾肌腱斷裂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以下完全缺失者。

延伸資訊

參考資料:足部關節

  • 足部關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