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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傷或損傷

第8項  一般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嚴重影響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或不堪服役者。
  • 未定
    外傷或損傷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1. 外傷或損傷所需治療時間依本標準表內相關項次認定。
    2. 不堪服役係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照顧者。
    3.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

延伸資訊

參考資料: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

頸關節活動
  • 常備役
    • 前傾角度≧20°
    • 後仰角度≧30°
    • 側彎角度≧20°
    • 側旋角度≧30°
  • 替代役
    • 15°≦前傾角度<20°
    • 20°≦後仰角度<30°
    • 15°≦側彎角度<20°
    • 20°≦側旋角度<30°
  • 免役
    • 前傾角度<15°
    • 後仰角度<20°
    • 側彎角度<15°
    • 側旋角度<20°
  • 未定
    • 頸椎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1「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腰椎關節
  • 常備役
    • 前傾角度≧60°
    • 後仰角度≧15°
    • 側彎角度≧30°
  • 替代役
    • 30°≦前傾角度<60°
    • 10°≦後仰角度<15°
    • 20°≦側彎角度<30°
  • 免役
    • 前傾角度<30°
    • 後仰角度<10°
    • 側彎角度<20°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未定
    • 腰椎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2「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肩關節
  • 常備役
    • 上舉≧140°
    • 外展≧90°
    • 水平彎曲幅度≧90°
  • 替代役
    • 120°≦上舉<140°
    • 80°≦外展<90°
    • 80°≦水平彎曲幅度<90°
  • 免役
    • 上舉<120°
    • 外展<80°
    • 水平彎曲幅度<80°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未定
    • 肩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3「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肘關節
  • 常備役
    • 彎曲攣縮<25°
    • 屈曲≧100°
    • 內旋外轉合計≧75°
    • 內翻<30° 外翻<35°
    • 過度伸張<30°
  • 替代役
    • 25°≦彎曲攣縮<30°
    • 95°≦屈曲<100°
    • 60°≦內旋外轉合計<75°
    • 30°≦內翻<35° 35°≦外翻<40°
    • 30°≦過度伸張<35°
  • 免役
    • 彎曲攣縮≧30°
    • 屈曲<95°
    • 內旋外轉合計<60°
    • 內翻≧35° 外翻≧40°
    • 過度伸張≧35°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未定
    • 肘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4「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 肘關節過度伸張角度之測量:患肢之手掌支撐於檢查台,採肘關節側面X光照相,以尺骨及肱骨中軸交角計算度數。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腕關節
  • 常備役
    • 掌屈≧30°
    • 背曲≧20°
  • 替代役
    • 25°≦掌屈<30°
    • 15°≦背曲<20°
  • 免役
    • 掌屈<25°
    • 背曲<15°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未定
    • 腕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5「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髖關節
青蛙肢
  • 常備役
    • 屈曲≧95°
    • 彎曲攣縮<10°
    • 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時,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八十五度以上者。
  • 替代役
    • 90°≦屈曲<95°
    • 10°≦彎曲攣縮<15°
    • 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時,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範圍八十度以上,未達八十五度者。
  • 免役
    • 屈曲<90°
    • 彎曲攣縮≧15°
    • 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時,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未達八十度者。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未定
    • 髖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6,圖9「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膝關節
  • 常備役
    • 屈曲≧125°
    • 彎曲攣縮<20°
    • 過度伸張<20°
    • 內ˋ外翻畸形<5°
  • 替代役
    • 120°≦屈曲<125°
    • 20°≦彎曲攣縮<30°
    • 20°≦過度伸張<25°
    • 5°≦內ˋ外翻畸形<10°
  • 免役
    • 屈曲<120°
    • 彎曲攣縮≧30°
    • 過度伸張≧25°
    • 內ˋ外翻畸形≧10°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未定
    • 膝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膝關節過度伸張角度之測量:患肢照側面X光,以股骨及脛骨中軸交角計算角度。
    • 膝關節內、外翻畸形之測量:須使用X光,以膝關節之水平面及踝關節之水平面之兩垂直線之夾角計算度數。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踝關節
  • 常備役
    • 蹠曲≧15°或背曲≧5°
  • 替代役
    • 10°≦蹠曲<15°或 0°≦背曲<5°
  • 免役
    • 蹠曲<10°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未定
    • 踝關節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測量時膝關節需彎曲九十度。
    •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8「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指關節
  • 常備役
    • 二手拇指指間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 一手拇指掌指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任意指間關節或掌指關節合計兩個以下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 替代役
    • 一手第一腕掌關節強直者。
    • 右手食指近端或遠端指間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任意指間關節或掌指關節合計三個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 免役
    • 一手拇指腕掌ˋ掌指ˋ指間三個關節有兩個以上強直或強屈者。
    •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任意指間關節或掌指關節合計四個以上關節強直或強屈者。
    • 一手關節強直或強屈程度逾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 未定
    手指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指間關節強直或強屈係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內者。
    • 手指指節及關節名稱依本標準表附圖-圖10「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 常備役
    • 上肢較正常對側短少未達三公分者。
  • 替代役
    • 上肢較正常對側短少三公分以上,未達四公分者。
  • 免役
    • 上肢較正常對側短少四公分以上者。
  • 未定
    • 上肢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若對側亦不正常,則以實際狀況對照其他相關項次判定體位。
  • 常備役
    • 下肢較正常對側短少未達二公分者。
  • 替代役
    • 下肢較正常對側短少二公分以上,未達三公分者。
  • 免役
    • 下肢較正常對側短少三公分以上者。
  • 未定
    • 下肢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若對側亦不正常,則以實際狀況對照其他相關項次判定體位。
    • 測量下肢長短差異,須利用X光Scanometry測量下肢長骨,再比對兩下肢長短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