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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淋巴腫

第28項  頭部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非系統性頸淋巴腺腫經治療一年以上,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
    非系統性頸淋巴腺腫經治療一年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頸淋巴腺結核經診斷確定者。
    2. 非系統性頸淋巴腺腫經治療一年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 未定
    非系統性頸淋巴腺腫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頸淋巴腺結核須經感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檢附診斷證明書。
    2. 頸淋巴腫經治療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