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顱骨畸形或缺損

第25項  頭部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1. 先天性顱骨畸形合併功能障礙者。
    2. 顱骨變形或顱骨部分缺損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合併神經功能障礙或後遺症者。
  • 未定
    顱骨變形或缺損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