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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或啞
第187項
頭部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口吃程度尚可表達語言能力者。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免役
啞。
口吃之程度已妨礙語言功能者。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備註
須由復健科、耳鼻喉科、精神科或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