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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或啞

第187項  頭部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口吃程度尚可表達語言能力者。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1. 啞。
    2. 口吃之程度已妨礙語言功能者。
  •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備註
    須由復健科、耳鼻喉科、精神科或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