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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光眼

第168項  視力及視器  代號E 前一項 後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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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1. 青光眼合併病理變化,經診斷確定者。
    2. 接受小樑切除手術者。
  •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備註
    1. 青光眼無病理變化者,依本標準表第148項「視力」判定體位。
    2. 病理變化係指中心三十度視野檢查均差(MD)小於負十二dB,且視神經盤凹陷比零點八以上。
    3. 經手術治療者須附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

延伸資訊

視力

第148項  視力及視器  代號E

  • 常備役
    1. 兩眼裸視或最佳矯正視力達十分之六(零點六)者。
    2. 兩眼散瞳後,驗光度數均在十屈光度以下者。
  • 替代役
    1. 一眼或兩眼最佳矯正視力未達十分之六(零點六)者。
    2. 兩眼散瞳後,一眼或兩眼驗光度數逾十屈光度者。
    3. 兩眼散瞳後,驗光度數相差逾四屈光度者。
  • 免役
    1. 一眼最佳矯正視力在零點一以下(含僅可辨指數、手動、光感,或無光感)者。
    2. 一眼散瞳後驗光度數逾十一屈光度,且最佳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六者。
    3. 兩眼散瞳後,驗光度數相差逾五屈光度,且一眼最佳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六者。
  • 未定
    活動性眼器官疾病治療未滿六個月,最佳矯正視力不確定者。
  • 備註
    1. 屈光值以「睫狀肌麻痺後經視網膜檢影鏡檢查之屈光值」為準。
    2. 近視或遠視合併散光,屈光度計算為「取散光度數之半數與球面鏡之度數,符號相同者相加,相異者相減」。
    3. 兩眼不等視屈光度相差之計算:兩眼屈光度符號相同者相減,相異者相加。
    4. 人為造成之兩眼不等視(如屈光手術、雷射屈光手術及角膜塑形片等矯正鏡片),依矯正視力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