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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椎骨折或脫位

第136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U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保守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或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無神經根病變者。
  • 免役
    1.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保守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或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顯示有神經根病變者。
    2. 脊椎椎體骨折或脫位經保守治療六個月以上,脊椎椎體塌陷逾該椎體高度二分之一或駝背三十度以上者。
    3. 脊椎骨折或脫位接受手術治療者。
  • 未定
    脊椎骨折或脫位保守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1. 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含神經傳導NCV及肌電圖EMG檢查)。
    2. 脊椎骨折不包含尾骨或骶骨骨折。
    3. 頸椎外固定手術(如Halovest)不屬於手術治療範圍。
    4. 橫凸或脊突骨折以影響運動功能判定體位。
    5. 影響運動功能係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
    6. 經手術治療者須檢附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

延伸資訊

參考資料: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頸椎關節、腰椎關節

頸關節活動
  • 常備役
    • 前傾角度≧20°
    • 後仰角度≧30°
    • 側彎角度≧20°
    • 側旋角度≧30°
  • 替代役
    • 15°≦前傾角度<20°
    • 20°≦後仰角度<30°
    • 15°≦側彎角度<20°
    • 20°≦側旋角度<30°
  • 免役
    • 前傾角度<15°
    • 後仰角度<20°
    • 側彎角度<15°
    • 側旋角度<20°
  • 未定
    • 頸椎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1「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
腰椎關節
  • 常備役
    • 前傾角度≧60°
    • 後仰角度≧15°
    • 側彎角度≧30°
  • 替代役
    • 30°≦前傾角度<60°
    • 10°≦後仰角度<15°
    • 20°≦側彎角度<30°
  • 免役
    • 前傾角度<30°
    • 後仰角度<10°
    • 側彎角度<20°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者
  • 未定
    • 腰椎因傷(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附圖-圖2「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 符合各欄中任一款時,即可據以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