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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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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
四肢任一肢肌肉萎縮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上臂或小腿相差逾一公分,在二公分以下;或下肢大腿相差逾二公分,在三公分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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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
- 一肢體肌肉萎縮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上臂或小腿相差逾二公分,或大腿相差逾三公分者。
- 一肢體進行性肌肉萎縮,併重度麻痺及功能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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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
一肢體肌肉萎縮經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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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四肢周圍之測量:
- 上肢:尺骨鷹嘴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上臂周圍測量處。
- 下肢:膝蓋骨上缘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大腿周圍測量處。脛骨粗隆向下十至十二公分為小腿周圍測量處。
- 膝關節損傷所致之肌肉萎縮,依本標準表第121項「膝關節損傷」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