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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肌肉萎縮

第129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U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四肢任一肢肌肉萎縮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上臂或小腿相差逾一公分,在二公分以下;或下肢大腿相差逾二公分,在三公分以下者。
  • 免役
    1. 一肢體肌肉萎縮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上臂或小腿相差逾二公分,或大腿相差逾三公分者。
    2. 一肢體進行性肌肉萎縮,併重度麻痺及功能限制者。
  • 未定
    一肢體肌肉萎縮經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1. 四肢周圍之測量:
      1. 上肢:尺骨鷹嘴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上臂周圍測量處。
      2. 下肢:膝蓋骨上缘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大腿周圍測量處。脛骨粗隆向下十至十二公分為小腿周圍測量處。
    2. 膝關節損傷所致之肌肉萎縮,依本標準表第121項「膝關節損傷」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