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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足

第127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L 前一項 後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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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1. 拇趾內、外翻者。
    2. 扁平足足弓角小於等於一百六十五度者。
  • 替代役
    1. 空凹足。
    2. 輕度或中度拇趾內、外翻併外生骨疣或拇囊炎者。
    3. 扁平足足弓角大於一百六十五度,小於或等於一百六十八度者。
    4. 畸形足有礙穿軍鞋者。
    5. 先天性或後天性無甲症。
  • 免役
    1. 畸形足有礙步行者。
    2. 重度拇趾內、外翻併外生骨疣或拇囊炎者。
    3. 扁平足足弓角大於一百六十八度者。
    4. 空凹足Hibb's角度大於九十度者。
  •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備註
    1. 扁平足足弓角度測量方式:足之站立照正側位X光第五蹠骨下緣連線與跟骨下緣連線之夾角,見本標準表附圖-圖11,測量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餘以四捨五入計。
    2. Hibb's角度大於六十度者為空凹足(跟骨中軸線與第一蹠骨中軸線之夾角,見本標準表附圖-圖12)。
    3. 扁平足或空凹足之診斷須由檢查醫師(骨科或復健科)開具X光申請單,並註明檢查扁平足或空凹足,以利放射科採正確操作方式。
    4. 拇趾內、外翻角度測定,應以站立照X光,第一蹠骨與第一近端趾骨交角:輕度為大於二十度小於或等於三十度,中度為大於三十度小於四十度,重度為大於或等於四十度。

延伸資訊

參考資料:手部、足部關節

  • 手部關節

  • 足部關節

  • 足部關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