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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長骨變形

第122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1. 股骨彎曲變形未達十度者。
    2. 脛骨內翻畸形五度以下或外翻畸形五度以下或內旋畸形五度以下或外旋畸形十度以下或前後彎曲變形未達十度者。
  • 替代役
    1. 股骨彎曲變形十度以上,十五度以下者。
    2. 脛骨內翻畸形大於五度,十度以下或外翻畸形大於五度,十度以下或內旋畸形大於五度,十度以下或外旋畸形大於十度,十五度以下或前後彎曲變形十度以上,十五度以下者。
  • 免役
    1. 股骨彎曲變形大於十五度者。
    2. 脛骨內翻畸形大於十度或外翻畸形大於十度或內旋畸形大於十度或外旋畸形大於十五度或前後彎曲變形大於十五度者。
  •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備註
    1. 長骨內、外翻畸形可使用X光測量:脛骨內、外翻畸形測量方式,以膝關節水平面及踝關節水平面之兩垂直線之夾角計算度數。
    2. 長骨內、外旋畸形則須經由電腦斷層攝影測量。
      1. 股骨內、外旋畸形測量方式:以股骨的內上髁及外上髁(medialandlateralepicon-dyle)連線與股骨頸(Femoralneck)長軸(中心線)為基準作測量。
      2. 脛骨內、外旋畸形測量方式:以髕骨中心垂線與第二腳趾之中心垂線之夾角為準。
    3. 本項係指O型腿或X型腿,非膝內、外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