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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色素異常或血管瘤

第12項  皮膚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病灶占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者。
  • 免役
    病灶占顏面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 未定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備註
    1. 先天性色素異常包括先天性黑色素細胞痣(congenitalmelanoycticnevus)及太田母斑(NevusofOta)二項。
    2. 本項疾病經手術治療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