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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傳染病

第114項  性病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替代役
    (本項次無特別規定)
  • 免役
    1. 性傳染病造成器官病變者。
    2. 性傳染病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未痊癒者。
    3. 梅毒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未完治者。
  • 未定
    性傳染病治療未滿六個月者。
  • 備註
    1. 性傳染病包括淋病、梅毒、軟性下疳、花柳性淋巴肉芽腫、鼠蹊肉芽腫、生殖器疱疹。
    2. 梅毒是否完治須由感染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血清RPR/VDRL值已達四倍以上下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