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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1. 為辦理役男徵兵檢查作業,確保兵役制度公平,國軍兵員精壯,以維護役男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2. 權責區分:
    •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規劃徵兵檢查作業事項,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檢查及複檢醫院,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男徵兵檢查。
    • 役男體位審查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及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
    • 衛生福利部:會同本部督導各指定檢查及複檢醫院施行成效。
    • 國防部:會同本部督導各指定檢查及複檢醫院施行成效。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同本部督導各地區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施行成效。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兵役法、徵兵規則及本規定推行役男徵兵檢查。
    • 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徵兵檢查會):依兵役法、徵兵規則、體位區分標準及本規定判定役男體位。
    • 鄉(鎮、市、區)公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頒之年度徵兵檢查計畫執行徵兵檢查工作。
    • 檢查醫院: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地區級以上醫院,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役男徵兵檢查。
    • 複檢醫院: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學中心,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役男複檢。
  3. 檢查對象:
    • 應屆在學緩徵原因消滅役男。但已接受徵兵檢查者,不再檢查。
    •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在學期間分階段接受軍事訓練役男。
    • 當年次未在學或無繼續升學意願役男。
    • 報考翌年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役男。
    • 就讀軍事學校(含專科學校)役男辦理休學、退學或畢業後,未任軍職者。
    • 補檢及複檢體位役男。
    • 男子十八歲之年提前接受徵兵處理者。
  4.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依據徵兵規則第十條規定擬定年度徵兵檢查計畫,函送鄉 (鎮、市、區) 公所,並副知本部,其內容應包括:
    • 徵兵檢查會之組成。
    • 檢查對象及受檢順序之規定。
    • 檢查醫院之檢查日程排定。
    • 複檢醫院之複檢日程排定。
    • 作業程序及要領。
    • 有關經費、交通及其他事項。
    • 與檢查、複檢醫院協商事項。
    •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遴聘直轄市、縣 (市) 衛生局、醫師公會等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徵兵檢查會 (編組表如附件一) 。
  5. 體檢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 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醫院應於辦理役男徵兵檢查前召開協商會議。
    •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徵兵檢查前,應主動勾稽由衛生單位提供之精神疾病照護資料並以專案列管,及向社政單位比對役男身心障礙資料,或由役男檢具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由徵兵檢查會判定其體位;有疑義者,送請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辦理檢查。
    • 檢查醫院辦理役男徵兵檢查,應由各專科醫師及醫事人員,擔任施檢工作。
    • 鄉(鎮、市、區)公所應依兵籍調查時對役男所作之升學意願調查及在學期間接受分階段軍事訓練之申請,製作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役男接受徵兵檢查。
    • 役男接到徵兵檢查通知書後,應於指定日期攜帶通知書、國民身分證、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彩色半身脫帽照片一張逕至檢查醫院報到受檢。
    • 檢查醫院各科之醫護人員應確實核對國民身分證之照片與受檢者本人是否相符,以防冒名頂替受檢情事,並於徵兵檢查通知書加蓋到檢章。
    • 擔任檢查醫師應確實依照體位區分標準及役男體檢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憑役男所持之診斷證明書簽註,以嚴防偽裝詐病。
    • 擔任檢查之醫事人員,應將其檢查結果記載於役男體格檢查表,並蓋職名章,如有更正或刪除之處,亦應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
    • 檢查醫院應於檢查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役男體格檢查表正本一份、影本二份送回直轄市、縣(市)政府,影本一份留存醫院保管七年。
    • 役男體檢時,需特殊檢查之部分由徵兵檢查會安排指定之檢查醫院利用精密儀器專科檢查處理;檢查醫院設備儀器不足時,得送複檢醫院檢查處理。役男體檢後須專科檢查或判定體位未定須複檢者,以安排至原檢查醫院進行複檢為原則。
    • 役男具顯著不堪服役之症狀者,檢查醫院得指定專人輔導協助其接受重點檢查,毋需使其逐項受檢。醫師未能診斷明確病症者,檢查醫院應簽註意見送還直轄市、縣(市) 政府排送複檢醫院檢查。
    • 徵兵及齡男子除身高、體重因素外,檢具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條件之診斷證明書,或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 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不論是否在學緩徵,得申請提前徵兵檢查並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但經徵兵檢查後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則以所判定之體位列管,不再重行辦理徵兵檢查。
    • 男子十八歲之年,無論是否在學緩徵,得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申請提前徵兵檢查。
    • 役男身高、體重之量測,應協助役男調整正確姿勢(採取立姿、雙腳併攏、膝蓋打直、下巴微縮後眼睛平視前方、後腦勺及臀部與身高測量儀器貼齊) ,除經施測醫事人員判定姿勢不正確者外,以量測一次為限。
    • 檢查場次以上午或下午為區隔,每一場次施檢人數以一百二十人為上限。
    • 役男體檢作業程序如附件二。
  6. 體位判等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聘請檢查醫院醫師擔任徵兵檢查會代表或體格檢查組成員,以判定役男體位。
    • 徵兵檢查會收受檢查醫院送回之役男體格檢查表後,依規定判定役男體位,並請鄉(鎮、市、區)公所轉送役男體格檢查表影本一份。
    • 徵兵檢查會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符合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 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時,應對各項檢查紀錄詳加審閱,須醫師之簽註明確,症狀顯著認無疑義者,始予判定體位;如對某項檢查結果或簽註認有疑義,應函請醫院查明後判定體位或再送檢查。
    • 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時,應於役男體格檢查表記載判定日期、體位、項次等相關資料。
    • 役男體位經判定後不得塗改,其因當時誤判或檢查後依規定申請改判體位,應由徵兵檢查會於役男體格檢查表,依次將變更體位之原因、日期、體位、項次填記於判定體位或臨時記載欄,另將變更體位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粘貼於役男體格檢查表上,並於粘貼文件之騎縫處蓋職名章,以明責任。
    • 役男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檢查醫院接受檢查者,得依役男或其家屬申請,由徵兵檢查會會同檢查醫院指派醫事人員至其住所檢查,依規定判定體位。
    • 判定免役體位之役男體格檢查表,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主管,應逐一詳加審核,審閱結果認為判等適當者,應於該役男體格檢查表右下角邊緣加蓋職名章,並簽註日期。審閱結果有意見者,應向原檢查醫院調閱相關資料釐清或再送檢查。
    • 役男經通知參加體檢專科檢查、複檢時,藉故拒絕某項病症檢查或不與醫師合作,致未完成檢查而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檢查醫師應於役男體格檢查表或兵役用診斷證明書註明事實,函送直轄市、縣(市)
    • 政府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其罹患疾病足以危害團體健康或安全之虞者,役政人員應於徵集入營交接名冊註記,請新訓中心專案列管。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役男徵兵檢查案件,應以密件處理,並由役男本人親自收受相關文書。役男檢具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全國醫療服務卡者,送由徵兵檢查會逕判體位;有疑義者,送請指定醫院辦理檢查。
    • 徵兵檢查會辦理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逕判免役體位案件時,應檢具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7. 複檢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 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 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 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應檢具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公費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檢查。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鄉(鎮、市、區)公所轉送之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案件應詳予審核;合於公費複檢規定者應速洽複檢醫院協調安排各科複檢時間,於檢查十日前通知役男,如有醫院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調查佐證資料亦應將影本一併送交複檢醫院,提供診斷之參考;役男申請自費複檢改判體位,經准予複檢後逾一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
    •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為體位未定者,依體位區分標準表各項病症之所列治療或觀察期限屆滿後再辦理複檢,予以判定體位。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
    • 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檢具非相關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者,應請其補繳相關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再行處理;如醫院診斷證明書蓋有兵役無效章戳者,均不得受理。
    • 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申請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之醫院辦理複檢。
    • 複檢醫院應於役男檢查完畢十個工作日內,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一份送回徵兵檢查會據以核判體位。
    • 體位判等依規定須參考役男相關病史資料或診斷證明書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體位判等前,應主動通知役男提供。
    • 徵兵檢查會對複檢改判免役體位案件,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符合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 徵兵檢查會應依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之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據以判定體位,若認有疑義者,應函請醫院查明或送其他指定複檢醫院複檢;如其診斷病名及症狀,體位區分標準表未規定者,得由徵兵檢查會審查決定後判定體位。
    • 役男因外傷判定體位未定者,如役男再檢具相關病史資料可確認發生時間,合於判定體位者,徵兵檢查會得予追溯及認定並重行核判體位。
    • 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經徵兵檢查會判定與原體位相同者,除病況有顯著變化,經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改判體位。
    • 役男複檢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8. 代檢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 役男寄居他直轄市、縣(市)就業、就學,不能返回戶籍地受檢者,得使用建置之線上預約系統申請代檢或持國民身分證、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彩色半身脫帽照片一張及徵兵檢查通知書,逕至寄居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至指定之檢查醫院受檢。
    • 寄居役男受檢後,檢查醫院應於檢查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代檢役男之徵兵檢查通知書正本及役男體格檢查表三份,送寄居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戶籍地徵兵檢查會核判體位。
    • 役男申請寄居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辦徵兵檢查,須進一步專科檢查者,由受理代檢之徵兵檢查會安排至原檢查醫院實施專科檢查。
    • 有關代檢作業之徵兵檢查及專科檢查費用,由受理代檢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辦理核銷。
  9. 未到檢役男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 應受徵兵檢查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受檢時,應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於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檢查:
      • 患病不堪行動者。
      •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 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期限尚未屆滿者。
      • 其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受檢者。
    • 役男不及依前款辦理時,應以適當方法向鄉(鎮、市、區)公所通知,事後補辦手續。
    • 應受徵兵檢查役男,經申請核准延期檢查,或因其他事故而未如期接受檢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隨時清查補辦檢查。
    • 未到檢役男經輔導後,仍無故不依規定到檢,應檢具相關事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請司法機關究辦。
  10. 入營驗退或停止訓練役男之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 徵兵檢查會對於驗退或停止訓練役男,應審閱其驗退或停止訓練證明書後據以判定體位;有疑義者,應儘速通知其複檢,並避免送同一驗退或停止訓練鑑定之醫院檢查。
    • 驗退或停止訓練役男經複檢仍判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者,於徵集入營時,鄉(鎮、市、區)公所應在其交接名冊之備考欄註明複檢醫院、日期及病名,收訓單位不得再以同一病名驗退或停止訓練。
    • 役男入營前經複檢醫院辦理專科檢查或複檢判定體位符合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徵集入營者,除其病症與檢查當時有顯著變化外,新訓中心不得以同一病症送低於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辦理驗退或停止訓練。
    • 入營驗退或停止訓練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徵兵檢查會於判定體位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11. 經費編列作業要領:
    • 有關體檢與判定體位作業、交通、差旅等相關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本部撥補之經費專作體(複)檢檢查之用,不得移作他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役男體(複)檢經費補助與管考作業要點審核檢查醫院及複檢醫院之請款名冊後,按月撥付。
    • 役男逕至指定之複檢醫院自費檢查,取得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申請複檢改判體位,其檢查費用由役男自行負擔。
  12. 督導考核作業要領:
    • 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檢查醫院、複檢醫院及役政單位於每年徵兵檢查完成後,對有功人員,應依權責辦理獎勵。
    • 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役政單位等機關人員,涉及包庇役男逃避兵役之不法嫌疑者,經查證屬實,按情節輕重,依役男體檢醫院督導考核權責區分、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辦理懲處,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請司法機關究辦。
    • 役男體檢醫院督導考核權責區分如附件四役男體檢醫院督導考核項目評分紀錄表。
  13. 一般規定:
    • 役男體位經役男體位審查會審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一週內轉知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役男。
    • 徵集入營時,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目視檢查,如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傷病不堪軍事訓練者,應即停止輸送入營,並主動協助辦理複檢。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男體檢、複檢時,發現同一地區,役男以相同病名申請複檢改判體位遽增或所轄役男經新訓中心以相同病名驗退或停止訓練之人數異常時,應主動深入調查瞭解,如涉嫌不法情事,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請司法機關究辦。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規定印製相關表冊格式。